【案情经过】
原告陈X(住某省某市某镇某村某组)于2019年8月入职被告某小学,从事教学及班主任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陈X自然分娩一子。因某小学拖欠工资且未发放生育津贴,陈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21)第XXX号裁决,确认双方于2021年8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某小学支付部分工资及经济补偿,但未支持生育津贴请求。陈X不服,诉至某法院【案号:(2021)某法民初XXXX号】,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9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判令某小学支付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2万余元。某小学辩称,陈X因旷工已于2021年3月被辞退,且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机构支付,其并非适格主体。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及性质;二是某小学是否应支付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差额;三是某小学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关于解除时间,陈X主张因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合同,某小学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仲裁通知;某小学则主张陈X旷工,已于同年3月将其辞退。
关于生育津贴,陈X认为社保机构已将津贴拨付至某小学账户,某小学应发放并补足差额;某小学认为津贴应由社保机构直接支付,且陈X计算的金额无依据。
关于经济补偿,陈X主张因被拖欠工资离职,应获补偿;某小学认为陈X系违纪被辞退,无需补偿。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处于产假期间,劳动合同依法应延续至产假期满。陈X通过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某小学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通知,故确认双方于该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小学未证明辞退决定已送达,其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待遇,某小学应支付陈X2021年2月工资二千余元。社保机构已将生育津贴1.2万余元拨付至某小学账户,依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发放,且某小学需补足产假工资差额五千余元。因某小学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陈X被迫离职,某小学应支付经济补偿九千余元。同时,某小学应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于2021年9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某小学支付陈X2月工资二千余元、生育津贴1.2万余元及产假工资差额五千余元、经济补偿九千余元;某小学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驳回陈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小学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