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4月27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酒店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酒店的装修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60天,合同价款140万元。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两份工程签证单,增加给排水、顶面吊顶及水电改造等工程,价款合计36万元。2023年9月23日,案涉酒店通过竣工预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确认被告已付工程款141万元。因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酒店支付工程款39万元及违约金6.5万余元。被告某酒店辩称工程未结算、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工程未做,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及质保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告施工的总价款认定。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价款140万元及两份签证单增加的36万元均有双方签字确认,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新增两间客房4万元因无证据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扣除未做项目7.2万余元及第三方维修费14.3万余元,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关联性,不予采信。故认定施工总价款为176万元,扣除已付141万元,尚欠35万元。二是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法院认为,案涉酒店已交付使用,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现已届满,被告理应返还5万元质保金,返还质保金不影响原告履行维修义务。三是被告应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但约定的每日0.05%违约金标准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5万元及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3日起,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0余元由被告某酒店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