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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律师刘国瑜律师代理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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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瑜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边界。通过梳理物业服务合同及现场情况,明确指出事故发生在业主专有部分,物业公司对此无安全管理与提示义务。同时,有力驳斥了原告关于“绿化不合理导致坠亡”的牵强主张,切断了因果关系。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法理清晰,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答辩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圆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死者朱XX常年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2020年10月13日,朱XX受刘X癸指派,前往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安装空调控制面板并进行调试。作业期间,朱XX未佩戴安全防护绳等设备,不慎从四楼坠落,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者妻子张XX等五名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某环境公司为雇主,刘X癸为连带责任人,某物业公司未设安全提示牌且绿化不合理,业主王XX未尽提示义务,请求四被告连带或补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1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委托刘国瑜律师等出庭应诉。刘国瑜律师答辩指出,某物业公司与死者无法律关系,事故发生在业主专有部分,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物业无安全管理与提示义务;小区绿化按图纸施工,与坠亡无因果关系;物业在事发后已积极协助救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朱XX与某环境公司、刘X癸之间是何种性质的合同关系,各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范围;二、原告因朱XX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范围及金额应如何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XX与刘X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与某环境公司无关。朱XX明知无高空作业资质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过失;刘X癸未审查资质,承担50%赔偿责任。关于某物业公司,其服务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对业主专有部分内的人员自行开展活动不负有安全管理与提示义务,且绿化与高坠死亡无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业主王XX未参与选任及指示,亦不承担责任。经核算,原告合法损失合计12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刘X癸赔偿五原告58万余元(扣除已垫付部分),驳回原告对某环境公司、某物业公司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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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功底扎实;曾在某央企担任法务,具备丰富的企业合规经验;现为北京桦天(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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