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李XX存在劳动关系,李XX税前工资标准为3800余元/月。2025年8月18日,李XX向某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离职。此后,李XX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某公司向李XX支付2025年8月工资1000余元、经济补偿1.5万余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认为其并未拖欠工资,且李XX离职时未到发薪日,不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遂委托党某、刘国瑜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某公司是否拖欠李XX2025年8月工资。某公司主张,李XX8月实际计薪工时为57小时,扣除请假及多休年假后,应发工资为1200余元,再扣除五险一金个人部分500余元,实际应发700余元,且已按时足额支付。李XX则抗辩称,8月1日至8月8日的休假系某公司单方安排,某公司恶意减少排班47小时,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其二,某公司是否应向李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某公司主张,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李XX8月18日提出离职时,8月工资尚未到结算支付时间,拖欠工资的事实尚未发生,李XX不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李XX则认为,恶意排班发生在8月,违法行为已经坐实,某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对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工资问题,根据考勤表等证据,李XX8月出勤57小时,被排休47小时。某公司对此排休安排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仲裁裁决认定排休不具合理性并裁决补发1000余元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法院查明某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次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李XX于8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尚未到8月工资的发放时间,彼时并不存在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仲裁裁决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支持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项裁决应予撤销。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属于法定义务,不影响裁决其他部分效力。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第二项,即某公司向李XX支付经济补偿1.5万余元;维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申请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