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张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广场某座大厅内,与被害人王X、纪X因琐事发生冲突并相互殴打。在打斗过程中,张X持刀将王X、纪X划伤。经某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X、纪X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X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张X系某学院学生,曾于2019年3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7月,张X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X8万元、纪X8.8万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某检察院以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核心在于被告人张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第二,张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第三,张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第四,案发后张X近亲属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张X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张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焦点集中于量刑情节的全面评价及缓刑条件的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二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X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张X近亲属已对二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张X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