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某在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担任某物业公司某小区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工作。在任职期间,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上交公司的物业费以及代收的水电费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侵占金额共计47.5万余元。2019年5月14日,全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某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5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随后,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正式向某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全某的刑事责任。全某到案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全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公诉机关认为全某侵占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而全某的辩护人提出,全某在本案中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全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更为重要的是,全某家属已代为积极向被害方作出全部赔偿,并成功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辩护人据此建议法院对全某予以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法院需要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和裁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确认,查明全某侵占公司财物47.5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全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赔偿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