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房地产咨询公司与被告某传媒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遂委托余嗣威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包括:一、判令被告返还合同费用0.3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0.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案号为(2024)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相关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合同费用0.3万元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余嗣威律师围绕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被告的实际履约情况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核心问题,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通过详细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余嗣威律师明确指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论证了原告主张返还费用及利息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为后续的调解谈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裁判结果】
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具体约定如下:一、被告某传媒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向原告某房地产咨询公司支付0.2万元,被告足额履行后,双方之间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结清;二、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24年6月21日迳付原告。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