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康X于2023年5月通过某短视频平台接触到某主播的直播间,被宣称可通过视频剪辑赚钱的课程吸引,随后添加了报名某老师的微信,并在某平台购买了价款为两千余元的“短视频运营培训服务”。随后,康X又添加了入学某老师,被引导下载某学习软件并注册账号。之后,康X通过商学院某院长发送的链接,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合作协议(旗舰版)》,约定服务费总计2.9万余元,包含账号打造、策划、视频推广及培训支持等服务。康X分多次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款项。然而,在康X学习了约两个月后,发现被告工作人员将其微信删除,无法再联系上被告,且被告除提供部分剪辑指导外,未提供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康X遂委托余嗣威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及服务费共计3.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合作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二是被告应否退还全部服务费及另一教育机构收取的学费;三是被告是否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且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全额退款;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被告工作人员删除原告微信、失联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关于退款金额,原告向某教育机构支付的两千余元学费,因未能证明该机构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而被告仅提供了部分培训服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退还剩余服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因被告失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合作协议》。对于原告要求退还某教育机构收取的两千余元学费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收取的2.9万余元服务费,结合其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服务费2.6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受理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五十余元,被告负担两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