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诉称,2023年2月24日傍晚,原告在回家路上碰到被告谢XX。闲聊中,谢XX突然触摸原告胸部,原告质问后谢XX逃跑。原告追赶过程中,谢XX回头推搡原告,导致原告撞击附近物品受伤。原告报警后前往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多处肋骨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原告多次复诊并遵医嘱休息。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等共计四万余元。被告谢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法院调取了某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的卷宗,证实了被告触摸原告身体并推倒原告致其受伤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推倒原告致其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针对各项费用,法院根据医疗票据、医嘱建议、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等,对原告主张的误工天数、护理天数及各项金额进行了依法核定与纠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推倒原告导致其受伤的事实有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证实,被告应予赔偿。法院依法核定原告的医疗费两千四百余元、误工费一万余元、护理费五千余元、交通费五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千元、鉴定费八百余元,以上共计两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非事故导致的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XX两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