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温X甲退休后于2017年被返聘至某学院担任校长兼党委书记。同年4月,双方签订《校长(院长)绩效考核协议书》,约定年薪4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占60%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占40%根据每学年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2020年6月,某学院召开会议决定温X甲不再兼任校长职务,由夏XX主持工作。同年6月24日,双方在协议书落款处手写加注“因管理岗位发生变动,绩效考核协议书经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温X乙签字确认。2020年12月30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因某学院一直未支付2020年度绩效薪酬,温X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余嗣威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学院支付劳务费1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学院是否应当向温X甲支付2020年度的绩效薪酬。
某学院抗辩称,温X甲未按约定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发放条件;且双方协议已于2020年6月协商解除,温X甲自当月起不再担任校长,不存在绩效发放基础,故拒绝支付。
余嗣威律师在庭审中明确反驳:首先,温X甲在协议解除前已依约履行了校长职责,年初已制定工作计划并交由某学院审核;其次,某学院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掌握考核主动权,理应对温X甲2020年的工作情况及是否提交计划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协议解除不应溯及既往地免除某学院在协议存续期间已产生的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关于协议解除后的绩效薪酬,因温X甲不再兼任校长且未证明口头约定待遇不变,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但针对协议解除前(2020年1月1日至6月24日)的绩效报酬,某学院确认温X甲往年均有提交工作计划,却未能举证证明温X甲2020年未提交计划或未完成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纳余嗣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温X甲符合领取该期间绩效报酬的条件。法院按全年绩效16万元为基数,折算该期间绩效薪酬为7.6万余元,并支持自温X甲首次主张权利之日(2023年8月24日)起算的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某学院支付温X甲绩效薪酬7.6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余元,由温X甲负担1000余元,某学院负担8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