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钟X系某市某区某村经济合作社成员。1998年,钟X父母购买案涉宅基地并建房。1999年11月1日,钟X与城镇户口居民黄X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案涉宅基地及五层楼房转让给黄X。2002年,黄X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双方在居委会主持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再次确认转让事宜,黄X支付10万元,钟X出具收据。后双方因房屋权属及居住问题产生纠纷,钟X称黄X将其赶出房屋,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黄X支付房屋占用费22万余元、限期腾退房屋。黄X则辩称合同有效,其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原告诉请已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是钟X要求腾退房屋及支付占用费的诉请能否成立;三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黄X主张其已支付10万元转让款及装修款,且收据经某鉴定所鉴定,钟X的捺印真实。钟X虽否认收款事实,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需综合考量合同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以及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的履行顺序问题。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土地属集体所有,黄X非该集体成员,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曾于2010年达成调解协议,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故未过时效。关于返还房屋及占用费,法院指出,合同无效后,钟X作为提出返还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10万元购房款及折价补偿装修款的义务。该义务与黄X返还房屋互为对待给付,且钟X的补偿义务构成先履行义务。在钟X拒绝履行退款及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黄X返还房屋及支付占用费。同时,法院指出钟X否认真实捺印及收款事实的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某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驳回钟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