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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嗣威律师代理梁XX物权保护纠纷案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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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余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情感为由拒绝分割共有房产的抗辩,余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按份共有物分割的规定,有力驳斥了对方缺乏法律依据的主张。在被告拒绝折价出让份额导致原告最初诉求无法完全实现时,余律师灵活调整策略,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促成法院依法作出拍卖、变卖房屋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与财产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部分胜诉,体现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梁XX与被告梁XX、梁XX系按份共有人,共同拥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首层房屋。此前经判决,原告占有该房屋十分之八的产权份额,两被告各占十分之一。因房屋年久失修且无人居住,原告希望重建并居住,遂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购买其产权份额,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房产,遂诉至法院,请求将两被告合计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市场评估价支付折价款。被告梁XX辩称房屋部分坍塌属违章用地,且房屋承载其个人情感,不同意出让份额;被告梁XX下落不明,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请求分割共有房产,以及在共有人不同意折价出让份额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分割。原告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被告梁XX则以房屋承载个人情感及房屋现状为由拒绝分割。法院需审查原告分割请求的合法性,并在实物分割、折价分割与拍卖变卖分割中确定最适宜的分割方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约定不得分割涉案房屋,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被告梁XX以情感为由拒绝分割缺乏法律依据。因原告占有十分之八份额,实物分割不利于物的利用,且被告不同意折价出让份额,故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分割为宜。法院判决:原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拍卖或变卖涉案房屋,所得价款在扣除成本后,按原告十分之八、两被告各十分之一的比例分配;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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