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经朋友介绍,委托被告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林X乙代理购买某公司股权事宜。2017年12月4日,林X乙通过微信向杨XX发送关于《某公司积分兑换股权收益权计划》的启动通知。次日,林X乙向杨XX发送了户名为陈XX的银行账号。杨XX回复确认后,于当日下午分25笔向该账户转入共计112万元,用于购买某公司股权20万股,并由案外人周某己协助转账。林X乙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杨XX转来的112万元用于购买某公司股权。然而,两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为杨XX购买相应股权。杨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11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林X乙经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杨XX与林X乙之间是否成立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林X乙是否应当返还112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第二,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针对第一个焦点,杨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条》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而林X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购买股权的受托义务。针对第二个焦点,杨XX主张林X乙系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受益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投资中心与本案委托合同存在直接关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杨XX提交的证据,在被告未到庭应诉并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对杨XX委托林X乙认购股权并已支付112万元的事实予以采信。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X乙已为杨XX购买相应股权,杨XX主张林X乙返还112万元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因杨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本案存在关联,法院对其要求该投资中心承担返还义务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林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XX返还112万元及利息;二、林X乙向杨XX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及公告费二百元由林X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