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某医药公司(原告)与某防治站(被告)通过某采购平台和某交易中心共签订66份药物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配送企业应及时开具发票并随货同行,被告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货款。履约期间,原告累计配送药品销售金额达267万余元,被告仅支付59万余元,尚欠208万余元。2025年2月,双方通过《询证函》核对账务,被告确认欠款208万余元。其后,被告草拟《分期还款协议》提出分五年(十期)偿还,原告认为周期过长且存在风险,予以拒绝。因协商未果,某医药公司委托余嗣威律师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一是主张原告仅为配送方,未向生产企业付款,主体不适格;二是认为购销合同与送货单不匹配,证据金额不足;三是主张部分合同可能约定仲裁管辖,法院无权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现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欠款金额;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被告是否构成逾期付款违约。余嗣威律师针对上述焦点,通过梳理三方合同条款、实际履约凭证及双方对账记录,进行了有力的举证与质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药物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配送药品,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根据《询证函》及被告草拟的《分期还款协议》,两者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未结货款为208万余元。针对付款期限,未约定的原告可随时要求履行,已约定的被告亦已逾期,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防治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08万余元及利息(以208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3.1%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