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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嗣威律师代理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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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余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申请人对医疗费原件的质疑及推诿,余律师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费用已支付或可报销的法律后果,成功打破对方的抗辩。同时,余律师细致梳理工资流水与法定计算基数,确保各项工伤待遇计算准确无误,最终帮助劳动者获得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吴XX于2024年5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冰淇淋制作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2024年6月4日,吴XX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该伤害随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十级。某公司在此期间为吴XX缴纳了2024年6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2024年9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工伤待遇及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吴XX遂委托余嗣威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千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万余元,以及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九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确认;第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及具体金额。吴XX主张按广东省XX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各项补助金,并提交了工资流水予以佐证,某公司对工资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三,医疗费的承担主体。吴XX主张某公司支付其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九百余元,并提交了病历及医疗门诊发票。某公司则辩称吴XX未能提供原件核对,对部分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主张该笔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由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对入职和离职时间均无异议,依法确认双方在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各项补助金,经查吴XX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广东省XX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六千余元,故依法按此基数计算,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千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万余元。关于医疗费,因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为吴XX支付门诊费用或该费用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仲裁委对吴XX九百余元的医疗费主张予以全额支持。裁决某公司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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