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赖X甲于2016年3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包装工,负责汽车轴承组装及零部件打包。双方签订了多份合同,某公司未为赖X甲缴纳社会保险。赖X甲主张每天工作含加班,实行计件工资。2024年10月8日,赖X甲以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赖X甲委托余嗣威律师、赖X乙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16年3月7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高温津贴1.3万余元、加班工资17.8万余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万余元及未休年假补贴1.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2022年3月7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是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三是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应否支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XX及委托代理人谢XX抗辩称,2022年3月后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赖X甲入职时曾书面签署“已购买社保”并申请不购买社保,现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赖X甲实行计件工资,已包含加班费。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赖X甲后期的工作场所、内容及管理方式与前期一致,确认双方自2016年3月7日至2024年10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关于高温津贴与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委认定部分请求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对时效内的部分予以支持,核算某公司应支付高温津贴1300余元及未休年假工资4200余元。关于加班工资,因双方实行计件工资且赖X甲长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因赖X甲曾书面申请不购买社保,现以此为由主张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高温津贴1300余元及未休年假工资4200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