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10月,因被害人黄XX拖欠陈XX工程款,陈XX联系钟XX、鹿XX等人前往某市某区某工地讨债,鹿XX又联系了被告人黄XX及李XX、罗XX等人。黄XX等人采取跟守、敲门等方式骚扰黄XX。同年10月23日凌晨,黄XX与李XX在黄XX居住的板房外敲门骚扰,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黄XX持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将黄XX腹部刺伤。经鉴定,黄XX胸壁损伤属轻伤二级,左上臂、左肺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赔偿黄XX10万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黄XX曾于2015年6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1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某公安局于2014年11月立案侦查,但未锁定嫌疑人,直至2021年10月才明确黄XX为嫌疑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黄XX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辩护人任希然提出,本案案发于2014年,至公安机关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时,已远超法定追诉期限,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依法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系从犯、初犯,量刑建议过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XX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本案案发于2014年10月,黄XX于2015年6月再犯聚众斗殴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自2015年6月起至2020年6月届满。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未锁定黄XX,且无证据证明其逃避侦查。黄XX2021年4月再犯新罪时,前罪已过追诉时效。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已过追诉期限,且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