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肖X甲与王XX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肖X甲户口迁入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宅院,与王XX及其母亲李XX等人共同居住。2019年,该宅院面临拆迁,某公司作为拆迁人与李XX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拆迁政策,肖X甲作为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面积及补助权益。后肖X甲与王XX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因离婚后的拆迁利益分配未能达成一致,肖X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给付搬家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提前搬家奖、综合补助等各项款项共计39.5万余元,确认50平方米安置房权益归其所有,并要求某公司直接向其发放后续临时安置补偿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肖X甲作为被安置人而非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分得搬家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及综合补助款;其二,肖X甲实际享有的安置面积与认购面积存在差额,多占用的安置面积应如何折价补偿;其三,临时安置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及后续发放方式。被告方辩称,肖X甲并非被拆迁人,不享有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奖励及补助,仅享有优惠购房指标和临时安置费,且其多占面积需折价返还给被拆迁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搬家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具有行为奖励性质,应由宅基地上居住人员享有,肖X甲作为实际居住人员有权分得相应份额。综合补助款与安置人口相关,肖X甲亦应享有其份额。关于临时安置补偿款,因肖X甲与王XX已离婚,为避免增加双方诉累及矛盾,后续费用应由某公司直接向肖X甲发放。经法院详细核算各项拆迁利益,并扣减肖X甲应支付的房屋认购款及多占用安置面积的折价补偿款后,法院最终判决:肖X甲给付六被告房屋认购款及多占安置面积补偿款21.5万余元;确认50平方米房屋安置面积的相关权益由肖X甲享有,六被告负有配合办理选房及过户手续的义务;某公司在今后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时,直接向肖X甲发放;驳回肖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