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冯X经人介绍,于2024年4月起带领其他工人为被告孙X承包的某小区及某项目等提供木工劳务,双方约定日薪为四百五十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孙X未能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经多次催要,2024年11月12日,孙X向冯X出具书面欠条一张,明确载明欠付冯X等人人工工资7万余元,并承诺于2025年1月1日前全部还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孙X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冯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X支付劳务费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期间,冯X自愿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涉案劳务费。被告孙X辩称,涉案项目已转介绍给案外人赵XX,工资及考勤均由赵XX记录,冯X应向赵XX主张权利,其主体不适格;同时主张出具欠条仅为安抚工人,对欠条金额不予认可。原告冯X则指出,赵XX仅为现场工长,孙X才是实际雇主,且欠条系双方核对账目后由孙X本人出具,孙X理应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虽主张项目转包,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原告催要劳务费时并未拒绝,反而亲自出具欠条。结合原告已代为垫付其他工人工资的事实,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因欠条金额与聊天记录相符,且被告未举证证明欠条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X支付劳务费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