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XX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某AXXXXX)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与某线路口时,发现前方有盘查岗,遂驾车压过隔离带右拐逃窜。民警驾驶警车跟随追捕。在逃跑过程中,吴XX不顾他人安危,在城区人流、车流较为繁忙的路段,违规超速、压实线、并线、闯红灯、逆向行驶。其先与周XX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后闯卡继续逃窜,又将正常驾驶摩托车的浦XX撞倒致其腰椎骨折等多处受伤。21时14分许,吴XX靠边停车被抓获。经检测,吴XX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经鉴定,周XX汽车损失价值五千余元,浦X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吴X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吴XX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以及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吴XX在撞到被害人浦XX后,因担心其伤势主动停车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同时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某检察院则认为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需审查其停车行为是否体现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综合其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判断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吴XX醉酒后为逃避检查,在车流密集的城市道路上多次违规驾驶,发生剐蹭及撞人事故后继续以危险方式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自首,吴XX逃跑十几分钟且一直被民警紧随追捕,其靠边停车接受抓捕不能体现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构成自首。关于立功,其检举揭发尚未查证属实,不予认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吴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