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高X与方X原系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方X每月支付高X抚养费六百元至其十八周岁,并负担一半教育、医疗费。高X成年后仍在读高中,其母高X甲以物价上涨、开支增加为由,起诉要求方X提高抚养费至每月两千元,支付至大学毕业,并分担学费、医疗费,同时要求补付过往抚养费差额五万余元。方X委托彭焦阳律师应诉,辩称高X已成年,且自己已按约支付抚养费及额外教育医疗费,现需负担新家庭及自身医疗开支,不同意原告诉请。庭审中,原告提交拆迁协议、医疗发票等证据证明被告有支付能力及实际开支;被告律师则指出部分医疗费属医疗美容、课外培训非必需,且原告存在重复申请执行等情况。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高X成年后是否有权继续主张抚养费及教育、医疗费,以及费用标准如何确定;二、高X要求补付过往抚养费差额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彭焦阳律师重点围绕高X已成年、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被告经济状况及过往已充分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答辩。律师精准识别原告证据瑕疵,指出口腔门诊发票属医疗美容、手机膜型号与手机不符等问题,证明原告部分证据缺乏必要性与真实性,不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高X虽已成年但尚在接受高中教育,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方X应支付抚养费至高中毕业,但大学期间抚养费无法律依据。结合双方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方X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二百元,至高中教育阶段结束,并负担此期间必要教育、医疗费的一半。对于医疗美容及课外培训费用,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补付过往抚养费的请求,因无重大情势变更证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方X按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二百元及相应教育、医疗费,驳回高X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元由方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