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邵X于2018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某客运公司担任公交车司机。2024年7月,某客运公司主张邵X在驾驶某AXXXXX公交车时存在拒载、闪开闪关车门及车未停稳起步等行为。同年8月,某客运公司以邵X多次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邵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9.6万余元等。仲裁裁决某客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三百余元,驳回其他请求。邵X不服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客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9.7万余元等。一审法院支持了邵X的诉求,某客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客运公司解除与邵X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邵X是否存在拒载等严重违纪行为;二是某客运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驾驶员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并已向邵X有效公示或告知。某客运公司上诉称,监控录像显示乘客已行至车门处,邵X未观察四周即起步,构成拒载及重大安全隐患,且邵X在仲裁阶段曾认可部分违纪事实。邵X则辩称,拒载需具备主观故意,事发时其并未看到乘客;同时,公司提交的入职告知书告知人身份存疑,培训签到表内容与主张不符,规章制度未依法公示,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客运公司提交的《驾驶员入职告知书》及培训签到表等证据存在关键信息空白、告知人身份不合常理、签名人数与名单不符等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已就岗位职责对邵X进行了有效培训或送达。在规章制度对邵X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某客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客运公司需支付邵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