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源于一起日常生活中的车费支付纠纷。事发凌晨,当事人在泉州市鲤城区石崎新华XX,与被害人因车费结算产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后,当事人情绪失控挥拳击打被害人面部一拳,直接造成被害人下颌骨骨折。经公安物证鉴定机构出具伤情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该伤情结果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就此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案发之后,当事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冲突全过程以及伤人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为化解矛盾,当事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民事赔偿事宜,经过多轮沟通,一次性向被害人支付经济赔偿款 20 万元,被害人收到赔偿后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案件侦查初期,当事人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环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完成全部侦查工作后,以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委托郑金都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律师全面接手案件,查阅卷宗证据,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围绕案件情节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全力争取对当事人不起诉处理。
二、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郑金都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向当事人核实冲突起因、打斗过程、伤情情况、调解谈判经过,细致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包括到案经过、监控截图、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笔录等全部卷宗资料,搭建完整的辩护思路。
首先,本案属于民间日常纠纷临时引发的冲突,事前没有预谋,是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后情绪失控导致,区别于有预谋的暴力犯罪,案件起因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较低。其次,当事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认可自身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当事人系初犯、偶犯,过往没有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
再者,当事人已经向被害人足额赔付 20 万元,被害人收到款项后出具谅解书,双方之间的民事矛盾已经完全修复,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消除。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判断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适用条件。郑金都律师起草专业书面法律意见,向检察机关阐述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项从宽量刑情节,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恳请检察院依据法律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总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后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但综合全案进行考量,案件系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经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案件不再移交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当事人不会留下刑事犯罪案底。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致人轻伤二级就一定会被起诉判刑。实际上轻伤案件并非一律提起公诉,对于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自首、足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不起诉的空间。一旦成功不起诉,该刑事案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不会对本人就业、征信以及子女政审产生刑事层面的不利影响,是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理想的处理结果。
四、律师价值
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阶段,本案辩护工作集中在该阶段推进。郑金都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精准挖掘案件当中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围绕案件起因、主观恶性、矛盾修复、自首认罪等要点撰写法律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说理,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轻伤案件,调解、谅解工作的时机把控至关重要,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规范完成赔偿、签署谅解文书,固定有利证据。本案中,通过律师专业的辩护工作,成功帮助当事人免于刑事审判,消除留下案底的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本次冲突事件对当事人个人生活、工作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从根源上化解本次刑事纠纷,实现案件最优处理结果。
五、适用场景
民间口角、生活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当事人存在自首情节,有意愿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目标是争取不起诉,避免留下刑事案底;当事人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双方矛盾有条件达成和解。
六、法律服务指引
一旦发生打架致人轻伤的情况被刑事立案,家属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律师可在侦查阶段协助双方开展调解、协商赔偿,固定自首、谅解等有利证据;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提交法律意见,全力争取不起诉。轻伤类故意伤害案件,越早介入调解与辩护,不起诉成功概率越高。遇到打架致人轻伤、故意伤害刑事和解、争取不起诉等法律问题,可以委托郑金都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