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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李斌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5万余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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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以房抵债”协议抗辩的复杂局面,李律师敏锐捕捉到该协议在主体资格、公章效力及物权变动上的致命瑕疵。通过精准适用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则,成功推翻被告的抗辩,确立了原告作为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合法权利。同时,李律师在证据组织上严密论证鉴定造价的独立性,剔除重复计算风险,并合理争取鉴定费分担与利息起算点,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全面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下沉式通道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案涉工程实际由第三人马X借用原告资质挂靠施工,后原告将项目转包给案外人潘X。工程完工后,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潘X曾起诉原告与被告。该案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25万余元,后各方协商由原告向潘X支付75万元,潘X撤诉。

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出具其与马X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书》,约定以某小区某号楼某室房屋抵付工程款。原告发现该房屋未过户且实际所有人并非被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6万余元、鉴定费1.5万元、损失四千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5万余元等。被告辩称马X系原告代理人,以房抵债协议有效。第三人马X述称其系实际施工人,要求结算并过户房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书》是否对原告发生效力;二、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具体金额的认定;三、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成立。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马X虽为实际施工人,但挂靠身份不当然等同于有权代表被挂靠企业处分工程款债权。协议仅有马X签字,未加盖原告公章,原告亦不予追认。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抵债房屋未过户,协议特别约定无法办理手续时按其他方式支付,故该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因挂靠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有权请求折价补偿。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25万余元,原告主张叠加的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工程款应以鉴定金额为准。

针对焦点三,法院认为,鉴定费1.5万元系因前案产生,由双方各半承担;损失四千余元因无证据不予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因无法确认实际交付时间,酌定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万余元;二、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鉴定费七千余元;三、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5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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