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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李斌律师代理房屋租赁31.4万余元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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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与物业委托书等证据,有力论证了锁门行为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成功纠正一审关于“锁门即免租”的错误认定。同时,李律师合理界定锁门期间的过错责任比例,争取到合理的租金扣减与占有使用费分担方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5月,徐XX与杨XX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将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楼某单元的两处商铺出租给杨XX用于经营,租期三年。合同履行期间,杨XX自2023年10月起多次拖欠租金。2024年6月起,双方协商退租其中一处商铺,仅保留另一处商铺继续租赁,月租金调整为1.3万余元。后因杨XX长期拖欠租金及物业费,徐XX委托物业公司限制杨XX搬离物品,物业公司遂对案涉商铺上锁。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徐XX诉至法院要求杨XX支付欠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物业取暖费等。一审法院判决杨XX支付部分租金及物业取暖费,驳回徐XX其他诉求。徐XX不服,委托李斌律师等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徐XX主张的租金、房屋占有费、物业费、暖气费及违约金数额应如何确定。具体包括:一是物业公司锁门行为是否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租金应否扣减;二是租赁期满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责任分担比例;三是免租条件是否成就及押金能否直接抵扣租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X委托物业公司锁门虽非明确授意,但与其具有关联,属于错误维权方式,应承担锁门期间及后续恢复期的租金损失。租赁期满后双方陷入消极对抗,对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均有过错,应各承担50%责任。关于免租,徐XX主张的欠租清单未包含2024年5月租金,视为主动免除。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XX向徐XX支付租金17.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房屋占有使用费5.8万余元、物业费及采暖费8.1万余元,驳回徐XX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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