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以来,张XX与林XX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成品卷烟。同年6月8日,某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市某区某小区查获某AXXXXX、某AXXXXX两辆面包车上的40箱卷烟(共计2000条)。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卷烟价值20万元;经某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查,林XX受张XX雇请负责搬运卷烟等事宜。公诉机关认为,二人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具有坦白情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X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林XX辩称其仅为搬运工,系从犯。辩护人朱炳阳提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林XX无准运证运输烟草,属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若法庭认定构成犯罪,林XX具有坦白情节,属于从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林XX作为成年人,从张XX买车落户至其名下、每次均在夜间搬运货物、发现运输的是香烟等事实中,足以知悉他人实施犯罪,其发现执法人员检查时逃离现场,亦反映其主观明知,故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但林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张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张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林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某AXXXXX、某AXXXXX面包车、手机及伪劣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