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郁X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商场合作意向书》的过程中,以可降低租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满X人民币6万元。2023年3月23日,郁X甲被某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案发后,郁X甲主动退缴人民币5.2万余元。某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郁X甲提起公诉。朱炳阳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郁X甲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被告人郁X甲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郁X甲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期间无逃跑、失联行为,并在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供述稳定,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被害人满X交付的2万元意向金是否应计入合同诈骗金额。辩护人认为,郁X甲作为某公司员工,具有带客看房、谈价及签合同的职责,其代收意向金的行为至少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且其收取意向金是基于职务便利而非虚构事实,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该2万元应予扣除。
第三,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郁X甲犯罪后如实供述、主动到案,人身危险性小,且表示愿意退赔,请求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郁X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辩护人提出2万元意向金不属于合同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自首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郁X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郁X甲退赔被害人满X七千余元,已退缴的5.2万余元退还被害人满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