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胡XX原系某公司员工,被安排在杭州某工程项目从事智能化穿线工作。2024年4月26日中午,胡XX在案涉项目建筑玻璃幕墙下用餐时,被被告某公司员工邱XX操作的起臂机压伤。胡XX被送往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骨折等,住院32天。出院后转院至某省继续治疗。经鉴定,胡XX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胡XX家属与案外人达成《协议》,某公司先行支付了6.6万余元。因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胡XX在王明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应支付2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被告辩称胡XX作为专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最多承担30%责任。二、前期签订的《协议》效力及已付款项的扣除。被告主张该协议非其签订,对部分款项不予认可,但同意将已支付的6.6万余元在总赔偿款中抵扣。三、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及合理性,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具体数额的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XX明知有大型起臂机在附近,却未尽到谨慎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较大过错;邱XX操作起臂机压伤胡XX,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未能证明对施工现场尽到监督管理之责,亦存在过错。法院酌情认定某公司对胡XX的物质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胡XX的物质损失合计38万余元,某公司应承担15万余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余元,合计1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6.6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尚需支付胡XX赔偿款9.2万余元,驳回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