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6年1月初,被告人吴XX、杨XX明知周XX、潜XX系未成年人,仍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招揽嫖客,介绍二人卖淫。其间,杨XX介绍周XX至某市某区某酒店、某大厦某房间,分别以一千余元、一千余元的价格与嫖客单某戊、郑某己发生性关系;吴XX介绍周XX至某省某市某区某镇某宾馆,以一千余元的价格与嫖客朱XX发生性关系;吴XX介绍洪XX至某市某区某酒店某房间,以七百余元的价格与嫖客许某辛发生性关系;杨XX介绍洪XX至某市某区某广场某幢某房间,以一千余元的价格与郑某己发生性关系。
此外,杨XX在介绍周XX卖淫时,为其提供血包冒充处女,并继续以卖淫女身份与单某戊暧昧。随后,杨XX与龙某癸商量,由龙某癸假冒卖淫女父亲,以报警、坐牢及告知对方父母、处女膜修复需要钱等名义威胁单某戊,勒索现金1.7万余元,杨XX分得七千余元。2026年1月8日,杨XX、吴XX在某小区被抓获。案发后,杨XX家属代为退缴二千元,吴XX家属代为退缴一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及辩护意见的采纳。
杨XX的辩护人提出:杨XX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在介绍卖淫行为中作用相对有限,且已退赃;在敲诈勒索行为中作用较小,且已部分退赃,请求结合其家庭情况从轻处罚。
吴XX的辩护人提出:吴XX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观恶性不大,参与时间短、次数少;系初犯、偶犯,已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则认为,二被告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从重处罚;杨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酌情从轻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吴XX的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杨XX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杨XX一人犯二罪,依法数罪并罚。杨X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一、杨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吴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