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冉X受石X甲诱惑,邀约女友邱XX及朋友吴XX前往某省务工。三人将身份信息提供给石X甲,乘机抵达某省某市后,在石X甲安排下通过乘车转运和步行山路等方式偷越出境,被带至某国某公司。接受培训后,三人被分配至同一办公室,使用代号在某交友软件上注册账号,将自己包装成特定形象,寻找异性网友搭讪,诱导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投入资金进行虚拟投资理财,最终由团伙后台操控占有资金。至2020年11月,冉X在窝点累计六十余日后逃出;同年12月,邱XX、吴XX在窝点累计九十余日后逃出并回国。案发后,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受蒙蔽被裹挟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参加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累计达三十日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邱XX辩称对自己的行为不知悉系诈骗,且针对对象并非境内居民,其主观故意如何认定;第二,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当适用新的司法指导文件,该法律适用意见是否成立;第三,辩护人提出邱XX系被迫进入窝点,属于犯罪中止或被迫犯罪,且未造成损失、没有获利,能否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第四,邱XX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的罚款是否应当折抵诈骗罪判处的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跨境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在团伙数额难以查证,但出境赴窝点累计时间均达三十日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针对争议焦点,法院指出,邱XX虽系未成年人,但对其包装身份诱导他人投资的行为应具有明确是非判断,故对其不知悉是诈骗的辩解不予采信。相关司法指导文件系现行有效,不存在滞后性和溯及力问题,无论针对何地居民均依法适用。对于中止及免罚的辩护意见,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罚款折抵罚金的意见于法无据亦不予采纳。鉴于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邱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冉X、吴XX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