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6年1月初,被告人杨XX、吴X乙明知周XX、洪XX系未成年人,仍通过网上聊单招揽嫖客介绍二人卖淫。其中,杨XX介绍周XX、洪XX卖淫三次,吴X乙介绍周XX、洪XX卖淫二次。此外,2026年1月3日晚,杨XX在介绍周XX卖淫时提供血包冒充处女,后与同伙龙X壬合谋,由龙X壬假冒卖淫女父亲,以报警、告知家属等名义威胁被害人单某戊,勒索1.7万余元,杨XX分得七千余元。2026年1月8日,杨XX、吴X乙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杨XX家属代为退缴非法获利二千元,吴X乙家属代为退缴一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辩护人任希然提出:1. 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2. 杨XX在介绍卖淫行为中作用相对有限,且已退赃;3. 杨XX在敲诈勒索行为中作用较小,且已部分退赃。请求结合其家庭情况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杨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及部分退赃,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XX、吴X乙的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杨XX还构成敲诈勒索罪。杨X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杨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吴X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