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XX多次介绍未成年人王某甲、胡XX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杨XX参与介绍胡XX卖淫三次。二人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嫖客,谈妥价格后安排卖淫女前往某市某区某宾馆等地进行性交易,事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分配嫖资。案发后,杨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杨XX经学校老师通知到达学校保卫科后,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人杨XX是否构成自首及能否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杨XX主动前往学校保卫科应认定为自首,且其系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建议适用缓刑。第二,部分指控事实是否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杨XX介绍胡XX卖淫的部分事实中,嫖客微信备注名与杨XX微信名不符,且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相关金额应予扣减。第三,被告人杨XX的地位及参与次数。辩护人主张杨XX不认识嫖客,仅起保护作用,系从犯,且实际参与次数为三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杨XX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不同但作用与地位相当,均不区分主从犯。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杨XX到保卫科后被动接受调查,无归案自动性,系坦白;其介绍多名未成年人多次、跨区域卖淫,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关于部分事实,结合微信交易记录及辨认笔录,足以认定指控金额。杨XX主动投案,系自首。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杨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决杨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二人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