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刘X在某市承包土地种植萝卜。2026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刘X与被告刘X某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口头萝卜买卖合同,约定实行“一车一结”的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间,刘X依约向刘X某指定地点发货共计7车,刘X某均实际接收并入库。首车货款1.2万余元由刘X某以其微信无法转款为由,安排被告马XX通过微信支付给刘X。此后,剩余6车货款共计7.3万余元迟迟未结。自2026年4月起,刘X多次通过微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以“贷款未下、货未卖出、资金紧张”等理由反复拖延。刘X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宋会会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在仅有口头约定和微信沟通记录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原告刘X与被告刘X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欠款金额是否准确;第二,被告马XX并未直接参与前期的要货、发货沟通,其是否应当对案涉剩余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这直接关系到原告债权的实现范围和执行保障。
三、办案经过
宋会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法律分析。针对本案缺乏书面合同的问题,宋律师指导当事人刘X全面收集并固定了与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宋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关键细节:刘X在催款时称呼刘X某为“大哥”,称呼马XX为“嫂子”,马XX并未反对,且回复“你要看我这边情况的嘛,都放假了”。结合马XX曾代为支付首车货款的事实,宋律师据此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论证马XX对刘X某的赊购行为完全知情,且实质参与了蔬菜生意的共同经营,属于共同债务人。
随后,宋律师代为撰写起诉状,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二被告的相关财产,以防其转移资产。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宋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从《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及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出发,详细阐述了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法官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四、案件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X依约交付货物,被告刘X某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马XX的责任,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称呼及付款事实,足以证明其对赊购知情并参与经营,应与刘X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X某、马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X货款本金7.3万余元及利息(以7.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6年4月的LPR计算)。案件受理费1600余元,保全费700余元,合计2400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明确了农产品口头买卖交易中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共同经营债务的认定规则。在现代农业购销中,口头合同与微信交易极为普遍,本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成功还原了交易全貌。同时,本案突破了“谁缔约谁担责”的表象,通过深挖微信聊天中的隐含信息(如特定称谓、回复态度)及资金流向,成功认定未直接缔约的家庭成员/共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类似案件中债权人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保障债权实现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样本。
六、适用场景
1. 农产品、生鲜等大宗货物的口头购销合同纠纷;
2. 缺乏书面合同,主要依赖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进行交易和催款的买卖合同纠纷;
3. 涉及夫妻共同经营、家庭成员共同经营情况下的债务承担与连带责任认定案件;
4. 被告缺席审理情况下的证据组织与缺席判决实务。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成功胜诉,得益于对电子证据的深度挖掘与精准运用。在缺乏书面合同的交易中,业务人员的日常沟通记录往往隐藏着关键的法律事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表面的交易流水,更要敏锐捕捉沟通语境中的身份认同与责任承担意愿。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与严密的法律逻辑,将隐性债务人纳入责任范围,并辅以财产保全措施,方能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兑现的风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