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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工地高空作业摔伤致多处骨折,法院认定事实劳务关系,公司担责、法定代表人连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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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原告母亲)出庭作证,提交第三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利用对方申请的两名证人(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工地进出无需登记、电工工作需配合木工进度、赶工增人存在可能性。针对公司“报备名单无原告”的抗辩,指出该名单仅为车辆出入登记而非人员登记,削弱对方证据效力。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自然人)受第三人(自然人)叫唤,在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的充电站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约定工资标准为某元/天。2024年5月5日,原告在工地使用脚手架进行高空作业时,因现场无安全保护措施,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右股骨上段骨折、髌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先后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约9.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共计1.3万元,此后拒绝继续支付。原告认为其与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务关系,公司未尽安全保护义务,遂将装饰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医疗费,并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务关系,公司承担70%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未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策略及办案亮点

核心争议:原告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公司辩称原告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工地,双方无任何合同关系)。

关键诉讼行动

申请证人(原告母亲)出庭作证,陈述事发经过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表示“为什么不叫你儿子一起来干活”;

提交第三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法定代表人承认“我是叫你干活”;

利用对方申请的两名证人(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工地进出无需登记、电工工作需配合木工进度、赶工增人存在可能性;

针对公司“报备名单无原告”的抗辩,指出该名单仅为车辆出入登记而非人员登记,削弱对方证据效力。


三、本案判决结果

劳务关系认定:法院认定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对工地负有管理责任,在工期紧张情况下,第三人增加人手施工,公司未予阻止,应视为默许,双方构成事实劳务关系
责任划分:公司未提供高空作业安全措施和安全培训,承担70%主要责任;原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30%次要责任
赔偿金额:已产生医疗费约9.8万元,公司应承担约6.8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3万元,公司尚需支付约5.57万元
连带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其他: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2025-0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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