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背景
某房产原登记在原告(自然人)名下。原告因长期在外地居住,不便自行管理该房产,遂委托被告(自然人)代为寻找买家出售该房产。为方便过户操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买卖形式将房产过户至被告名下,但双方另签《关于房屋事情的协议书》,明确被告仅为代管和出售代理人,并非实际买受人。协议约定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用于修缮祖屋,剩余收益由原告与案外人平均分配。房产过户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出售房屋并介绍意向客户,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未能售出。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且无心履行代理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房产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被告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房产并配合过户,但过户税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核心诉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求被告返还已过户的房产。
关键诉讼行动:
· 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房屋事情的协议书》及《房地产权证》,证明房产原属原告所有,被告仅为代理人而非实际买受人;
· 提交通话记录、高铁票等证据,证明原告多次催促出售、被告消极拖延的事实;
· 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擅自处分;
· 庭审中抓住被告自认未支付购房款的关键事实,直接触发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
· 证据策略:以“买卖合同+代理协议”两份文件形成证据闭环,证明双方真实意思为委托代理而非真实买卖,结合被告未付款的事实,双路径支撑解除主张。
三、案件判决结果
合同解除:法院认定被告未按约支付购房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立即解除
返还房产:判决被告于十日内返还原告涉案房产,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税费承担: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售出房产可能受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影响,不能全归责于被告,故过户税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不支持原告该项诉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保全申请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