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眭凯馨律师:家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胜诉案
案例标题: 某家具公司诉某装饰公司及周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宁夏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宁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周某(化名,被告一唯一股东,以下简称“被告二”)因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委托眭凯馨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原被告双方曾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承包的酒店项目供应家具并负责安装。原告依约履行完毕供货及安装义务后,被告一仅支付部分款项,拖欠剩余合同款15万元及此前其他项目的材料款15.3万余元,共计30.3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二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眭凯馨律师在案件初期即敏锐捕捉到本案的两个核心突破口:一是固定欠款事实,二是击穿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在团队梳理证据时,眭凯馨律师重点挖掘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结算单据,成功锁定被告一对欠款金额30.3万余元的自认证据,有效化解了原告部分清单缺乏被告签字确认的举证劣势。
针对被告一在庭审中提出的“工期延误”及“施工质量瑕疵”抗辩,律师团队从施工工序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精准反驳,论证了插座开孔偏差及柜体缝隙系被告自身施工统筹不当所致,成功将质量瑕疵的扣款金额压缩至最低限度。同时,律师团队紧扣《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直指被告二未能提交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为追究其连带责任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理由指出: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一应当支付剩余款项;对于质量抗辩,因施工程序由被告一掌控,相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二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项目余款14.7万元及其他项目欠款14.2万余元(共计28.9万余元),并按年利率3.0%支付违约金;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主要由两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
本案充分彰显了律师团队在复杂商事合同纠纷中“精准击破抗辩、深度穿透追责”的卓越实务能力,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一、巧用证据规则,化“举证劣势”为“胜诉铁证”。 在商事交易中,债权人常因日常结算不规范而面临部分单据无对方签字的举证困境。律师团队没有机械依赖书面结算单,而是指导团队深度挖掘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认”细节,将被告“一分不差,肯定都给你”的承诺与前期对账数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这种对电子证据的敏锐捕捉与运用能力,为同类案件破解“结算难”提供了极佳的实务范本。
二、精准拆解质量抗辩,捍卫债权人核心利益。 面对被告以“质量瑕疵”和“工期延误”为由的恶意抗辩,律师团队深入剖析施工工序的先后逻辑,指出“先有插座后有柜”的客观事实,将责任精准推回给被告。最终法院仅象征性扣除3000元,最大限度保全了原告的债权本金,展现了律师在工程承揽纠纷中深厚的行业认知与庭审对抗技巧。
三、熟练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构筑债权实现的双重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公司“空壳化”是执行难的根源。律师团队准确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迫使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策略不仅为原告赢得了纸面上的胜诉,更将股东个人财产纳入执行范围,彻底击碎了债务人企图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幻想,真正实现了“判得赢、拿得到”的最终维权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