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眭凯馨律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案例标题: 吴X诉陈X、刘X及某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 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化名),因与被上诉人陈X(化名)、刘X(化名)及某市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X委托眭凯馨律师及高某某律师担任其二审代理人。
2022年间,吴X向某农业公司所在地多次运送煤炭,陈X负责过磅签收并签字确认。吴X主张其与陈X、刘X之间存在稳定的煤炭买卖合同关系,陈X、刘X及某农业公司应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13.6万余元及维权费用3000元。但一审法院认为吴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X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了吴X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后,吴X陷入困境——手中虽有陈X签字的过磅单和转账记录,却被认定"举证不能"。眭凯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律师团队首先逐一审阅了一审全部庭审笔录和证据材料,敏锐地发现一审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吴X因语言障碍在庭审中未能准确表达诉求,导致其被认定为"放弃对刘X和某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一审法院对吴X的举证责任分配明显过重,而对陈X的举证责任要求过低。
在二审中,眭凯馨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论点展开有力论证:第一,陈X签字的过磅单、多次个人转账记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吴X与陈X之间存在稳定的交易习惯和买卖合同关系;第二,陈X主张自己系"公司员工",却未能提交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公司授权文件等任何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一审法院对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失衡,违背了公平原则。律师团队还补充提交了某农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进一步否定了陈X的"员工"抗辩。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眭凯馨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陈X虽辩称其系他人公司员工、代公司收货付款,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甚至连公司的完整名称都无法陈述,应当承担反驳诉讼请求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陈X签字的过磅单及其多次向吴X配偶转账并备注煤炭吨数及单价的银行凭证,足以认定吴X与陈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X货款13.6万余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主要由陈X负担。该案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本案是眭凯馨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展现深厚专业功底和敏锐诉讼策略的典范之作,其价值体现在多个层面:
一、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的攻防转换。 本案一审败诉的根源在于法院将过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吴X,而对被告陈X"系公司员工"的抗辩未施加合理的证明要求。眭凯馨律师在二审中精准切入这一核心矛盾,援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有力论证了"否认者亦负有举证责任"的法律逻辑——陈X主张自己仅是公司业务员、代公司收货付款,就应当对这一积极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原告去证明被告与案外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这一论证彻底扭转了一审的举证责任格局,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支点。
二、深刻运用交易习惯认定买卖关系的裁判规则。 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眭凯馨律师充分利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系统梳理了过磅单签字、个人银行转账备注煤炭吨数及单价、多次同类交易往来等证据,构建起"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条,成功论证了吴X与陈X之间存在稳定的交易习惯和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一办案思路对于大量存在于日常商事活动中"无书面合同"的交易纠纷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三、切实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吴X作为普通个体经营者,面对一审败诉的困境,维权之路几近断绝。眭凯馨律师不仅从法律技术层面找到了突破口,更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担当。最终二审改判胜诉,为吴X追回了被长期拖欠的货款,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