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眭凯馨律师: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标题: 某机械租赁部诉某设计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县某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委托高X某律师及眭凯馨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委托其员工李XX出庭应诉。
2024年11月,原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因某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顶丝、镀锌盘扣、顶托基座等建筑器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6万元租赁费,剩余租赁费13.9万余元一直未付。同时,部分租赁器材尚未退还,涉及器材赔偿费16万余元。
办案经过
眭凯馨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律师团队首先核实了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逐一核对提货单、退货单及结算单,精确计算出被告拖欠的租赁费金额。同时,对未退还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赔偿价值进行了详细清点与确认。
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眭凯馨律师注意到一个关键信息:原被告双方曾在诉前自行签订过一份《调解协议》,约定了分期付款方案和器材返还时间,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律师团队敏锐地抓住这一事实,将其作为谈判的重要基础,在起诉的同时积极推动法院调解。律师团队在调解中坚持"分期付款+逾期加速到期+器材返还+违约惩罚"的多维保障方案,既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又为原告设置了充分的违约救济条款,确保调解协议具有切实的可执行性。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3.9万余元,分两期支付(11.7万余元于2026年1月30日前支付,2.2万余元于2026年2月13日前支付),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于2026年4月1日前将全部未退还器材返还至原告指定地点,若未能返还则需支付器材赔偿费16万余元;三、若被告逾期付款或逾期返还器材,还需额外支付违约金1.9万余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负担。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本案集中体现了眭凯馨律师在商事租赁合同纠纷中"以调解促执行、以条款保权益"的高超执业技巧,其价值可从以下几个维度深度解读:
一、构建"阶梯式"违约惩戒机制,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 本案调解协议的设计极具匠心:首先设置分期付款方案以降低被告履行阻力,促成调解达成;其次引入"加速到期"条款——任何一期违约即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形成强大的履约压力;再次设置器材返还与赔偿的"双轨制"——按时返还则免除赔偿费,逾期则触发16万余元的赔偿义务;最后叠加1.9万余元的违约金条款,进一步增加被告的违约成本。这种层层递进的条款设计,既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又为原告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权益保障体系。
二、善用诉前调解协议,化被动为主动。 律师团队注意到原被告曾在诉前签订过《调解协议》但被告未能履行,这一事实虽然表面上反映了被告的信用问题,但在诉讼策略上却成为原告的有力武器——它证明了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也说明被告具有拖延履行的倾向,因此有必要通过法院调解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眭凯馨律师巧妙地将诉前调解协议作为谈判的起点和底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违约惩戒条款,使最终的法院调解协议比诉前协议更加有利于原告。
三、高效化解纠纷,降低维权成本。 建筑器材租赁行业的特点是器材流转频繁、资金回收周期短,长时间的诉讼将严重影响租赁企业的经营效率。眭凯馨律师选择"立案即调解"的高效路径,在案件立案当天即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帮助原告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收回器材,充分体现了律师对商事纠纷"效率优先"原则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