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胜诉|买方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律师助力卖方全额追回欠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理法院
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自愿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了水泥采购品类、单价、供货标准、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在约定供货周期内持续向被告供应合规水泥产品。供货完成后,双方于次年2月完成对账结算,经被告公司股东兼财务负责人邓某签字确认,核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7万余元。
结算确认欠款后,原告多次通过合理方式向被告催讨拖欠货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持续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经营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委托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孙某律师、胡凯澜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件焦点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2、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是否属实,欠款金额是否能够依法确认;
3、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抗辩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双方对账确认的欠款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地区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7万余元,并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法定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自结算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五、案件小结
在买卖合同商事活动中,买卖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收货对账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逾期拖欠货款需承担支付本金、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代理律师精准梳理供货记录、结算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案件法律依据,充分佐证原告诉讼主张,即便被告缺席庭审,法院仍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求,成功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充分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商事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