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近八旬老人遭遇交通事故,律师全力维权成功获赔 3.6 万余元
## 一、审理法院
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
## 二、案情经过
77 岁的潘X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某市道路路段行驶时,与对向驶来的谢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造成双方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谢X负事故主要责任,潘X负事故次要责任。潘X因本次事故伤情严重,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2 天,经诊断存在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大脑挫伤、颅骨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项损伤,后续还需定期复查、休养康复,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多项经济损失。
事故处理期间,谢X仅垫付部分费用,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潘X委托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孙某律师、胡凯澜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项事故损失共计 5.2 万余元。
## 三、案件焦点
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多项赔偿费用的认定及事故责任划分上,被告方提出多项抗辩理由,意图缩减赔偿金额,具体争议焦点如下:
1. **事故责任认定效力争议**:被告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认可,主张原告违规左转是事故主要成因,认为责任划分不当,请求法院重新界定双方责任比例。
2. **误工费认定争议**:被告以原告年近八旬,已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为由,完全拒绝赔付误工费。
3. **护理费、营养费争议**:被告主张无明确医嘱证明原告出院后需要护理,仅认可住院期间护理费,同时对营养费赔付标准提出异议,仅认可部分营养费。
4. **交通费、财产损失争议**: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标准过高,且对拖车费、车辆维修费、住院用品费用不予认可,要求原告提供完整凭证佐证,否则拒绝赔付。
##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及司法鉴定结论,依法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逐一作出认定:
首先,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亦无有效证据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故法院依法采信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认定被告承担 70% 事故责任,原告承担 30% 事故责任。同时,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依法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
其次,针对各项争议赔偿费用,法院结合我方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住院病历、医嘱、缴费票据等完整证据,认定原告虽年事已高,但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存在实际误工损失,依法支持其误工费诉求;同时依规核定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施救及维修费用,剔除无医嘱佐证的不合理支出。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各项事故损失共计 3.8 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 0.2 万余元费用,判决被告谢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 万余元**,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我方当事人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案件取得圆满胜诉。
##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高龄受害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践中高龄伤者常常面临 “无误工费、赔偿标准缩水” 的维权困境。本案中,胡凯澜律师团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积极收集固定农业劳作、就医支出等关键证据,逐一反驳对方不合理抗辩意见,成功为高龄当事人争取到合法赔偿。该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老年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也为同类高龄交通事故维权案件提供了有效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