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郭X于2025年7月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小家电设备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1.6万元/月,转正后工资2万元/月。入职以来,郭X积极履约,成功寻找某电器公司作为代工厂并确定合作,且根据安排长期驻厂完成产品调试。在职期间,郭X应公司要求于2025年8月9日、10日、16日等休息日出差完成任务,公司未安排补休。同时,公司自郭X入职起一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鉴于上述违法情形,郭X于2025年8月18日被迫通过微信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郭X委托吴丹律师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4万余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五千余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并补缴社保。某公司则辩称郭X存在旷工、拒签保密协议及借用备用金未还等情形,拒绝支付相关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某公司是否拖欠郭X2025年8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的工资及具体金额;
第二,郭X主张的2025年8月9日、10日、16日休息日出差是否构成法定加班情形,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郭X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拖欠工资,某公司未能提供足额支付的计算依据,且庭审中认可拖欠事实,故裁决其支付拖欠工资1.4万余元。其次,关于加班工资,结合郭X提供的出差行程、票据及工作安排聊天记录,认定其8月9日受安排运送设备构成休息日加班,裁决支付一千八百余元;其余日期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郭X因公司未缴社保于8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其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八千余元。对于补缴社保请求,告知向社保行政部门处理。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郭X的核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