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陈某、江X、沈X、李X、黄X等人跨省从南京市组织多辆货车,于夜间前往滁州市多个地块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其中,被告人陆X因拆迁纠纷未搬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地块,后将该地块多处位置提供给他人倾倒垃圾,并按运输车次收取费用,累计获利16万余元。经某鉴定所鉴定,陆X所在地块倾倒填埋固体废物1.1万余吨,其中生活垃圾1800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95万余元,处置必要费用261万余元。某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陈某、陆X等八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承担消除污染费用、鉴定费用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陆X的责任认定及损失评估上。公诉机关认为陆X提供场地并收费,应对该地块全部倾倒量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陆X及其辩护人贡英皓律师提出:第一,陆X收取的费用实为道路维修补偿费,并非非法获利;第二,陆X不在案发地块经常居住,并非每次倾倒都在场,不应将全部固体废物倾倒量及损失归咎于他;第三,经鉴定,该地块生活垃圾占比仅为18.14%,且陆X曾多次制止未经允许随意倾倒的行为并报警;第四,垃圾来源于陈某等人,并非陆X组织。此外,各被告人对共同犯罪的认定、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损失数额也存在较大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有害物质。陆X作为场地老板,允许他人倾倒垃圾并收取费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对指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陆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陆X赔偿为消除污染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295万余元;陆X等人连带赔偿鉴定费用28万余元;各被告人需在国家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其他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及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