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6月起,被告人陈XX、佘XX、彭X甲、张XX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出资在某娱乐中心放置多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四人按出资比例分红,其中被告人彭X甲占股15%,负责设备技术维护,每月另获工资四千元。同年9月起,被告人周某甲明知该中心设置赌博机,仍协助赌客退分变现并收取手续费。该中心共放置8台赌博机,合计31个机位。至案发,赌客充值赌资达41万余元,被告人彭X甲违法所得3万余元。2024年11月,公安机关查获该娱乐中心,扣押赌博机及充值卡等物品。被告人彭X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赌资与获利金额的认定。部分辩护人提出金额证据不足,主张应以赌博机台数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二是被告人彭X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X甲仅负责技术维护,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主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X甲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针对赌资金额,公诉机关提供的交易明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41万余元赌资及各被告人获利情况。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X甲等人各有分工,作用基本相当,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彭X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且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综合考量被告人彭X甲的犯罪前科等情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X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万余元;其他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