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金X与被告曾X于2007年相识相恋,随后生育一子金X丙。双方初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各自生活,直至2020年1月8日经过慎重考虑,才在某县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外出打工,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感情不和,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为此,原告金X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一是判决准予离婚;二是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儿子金X丙大学期间的生活费与学费;三是主张被告不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全归原告所有;四是要求平均分担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20万余元;五是要求平均分担在某信用联社的10万元贷款及离婚后产生的利息。被告曾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某、任希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被告曾X在答辩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就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划分。首先,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在某县某乡某村某组建有两楼一底砖房一栋,该房屋属于原告金X、被告曾X及原告父母金X丁、陈XX共同共有,四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如何妥善分割该房产份额成为首要焦点。其次,在债务承担方面,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尚欠某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该笔债务的性质认定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清偿比例是另一核心焦点。最后,关于原告主张的对外债务20万余元及银行存款的分割,双方需就具体金额、分配方案及原告放弃部分诉求的法律效力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原告金X起诉要求与被告曾X离婚,被告曾X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第二,针对共有房产,被告曾X自愿将其所占的四分之一份额赠与儿子金X丙所有,并自愿放弃该房屋的居住权;第三,针对尚欠某信用联社的10万元借款本金,被告曾X自愿于2028年1月4日前还清5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自2026年2月起每月21日前将该5万元本金对应的三百余元利息支付给金X丙,待5万元本金还清后不再支付利息,原告金X自愿负责偿还剩余5万元本金及利息;第四,被告曾X自愿于2026年2月28日前将夫妻共同所有的4万元银行存款支付给原告金X;第五,原告金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一千五百余元,由原告金X自愿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