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WX(化名)与被上诉人某公司、C某(化名)、ZX(化名)、WX某(化名)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WX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30%的股东,主张其作为股东同时为公司提供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流量运营劳务,按照公司营业收入的10%提取个人劳务费。2023年8月至9月期间,WX为案涉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提供流量运营服务,公司营业收入为772,405.38元,其应得劳务费为77,240.5元。公司及C某、ZX、WX某辩称,W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收入确认表中记载的10%佣金归属主体为公司而非WX个人。一审法院驳回WX全部诉讼请求。WX委托邵海建律师代理二审上诉,邵海建律师围绕劳务关系成立、佣金归属主体、实际控制人责任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WX支付劳务费77,240.5元。
案件争议焦点:
WX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公司辩称WX系法定代表人,其参与公司经营属于履行股东职责和公司管理职责,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邵海建律师通过梳理WX与公司实际控制人C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财务群聊记录、收入确认表等证据,论证WX虽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其具体负责流量运营工作,公司相应事务需经ZX、C某等人审批后抄送WX,WX在公司中并无决策权和财务权,其提供的流量运营劳务具有独立性,双方成立事实劳务关系。
案涉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营业收入10%佣金的归属主体: 公司辩称收入确认表中记载的“某公司比例10%”归属主体为公司,而非WX个人。邵海建律师通过论证该收入确认表系ZX发送给WX家属用于确认应支付WX个人的劳务费数额,且ZX作为与公司无关的案外人,其参与调解的目的是确认WX个人的劳务费数额而非公司营收,成功论证该10%佣金系WX的个人劳务费。
C某、ZX、WX某是否应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 WX主张C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ZX、WX某掌握公司财务审批权,四被上诉人共同雇佣WX,应共同支付劳务费。二审法院认定WX主张C某、ZX、WX某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案件重要突破点:
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主张劳务费的法律障碍突破: W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30%的股东,其主张劳务费面临“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是否应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障碍。邵海建律师通过论证WX虽为股东,但其在公司中并无决策权和财务权,仅负责具体的流量运营工作,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成功突破该法律障碍,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二审新证据的成功运用: 邵海建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视频,结合一审中提交的WX亲属与ZX的微信聊天记录、WX与运营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某企业办公平台信息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WX具体负责流量运营工作,案涉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所对应公司营业收入的10%为WX的个人佣金。二审法院采纳上述证据,认定事实与一审相反。
收入确认表证明力的成功论证: 案涉收入确认表中记载“变现运营WX,佣金722,310.01元,某公司比例10%,佣金72,231元”。公司主张该10%佣金归属主体为公司。邵海建律师通过论证该收入确认表系ZX发送给WX家属用于确认应支付WX个人的劳务费数额,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该10%佣金系WX的个人劳务费,而非公司营收。
二审全面改判: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WX支付劳务费77,240.5元,WX的核心上诉请求获得支持。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邵海建律师——WX代理人):
邵海建律师为WX确立了“事实劳务关系论证+佣金归属主体突破+二审新证据有效运用”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梳理WX与实际控制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财务群聊记录、收入确认表等证据,论证WX虽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其在公司中并无决策权和财务权,仅负责具体的流量运营工作,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突破“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是否应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障碍,论证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成立事实劳务关系;在证据层面,通过二审新证据的提交和运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营业收入的10%为WX的个人佣金。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WX支付劳务费77,240.5元,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所对应的公司营业收入的10%为WX的个人佣金,2023年8月至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772,405.38元,公司应当向WX支付该期间的劳务费77,240.5元。WX主张C某、ZX、WX某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向WX支付劳务费77,240.5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主张劳务费的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主张劳务费的裁判规则——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应当由公司规定并与股东协商一致。如股东在公司中并无决策权和财务权,仅负责具体的运营工作,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双方可以成立事实劳务关系。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主张劳务费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事实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审查WX与实际控制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财务群聊记录、收入确认表等证据,认定WX在公司中并无决策权和财务权,仅负责流量运营工作,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双方成立事实劳务关系。这一认定对事实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具有参考意义。
收入确认表在劳务费纠纷中的证明力认定: 本案明确了收入确认表中记载的佣金比例及金额,如能证明系用于确认个人劳务费数额,可作为认定个人劳务费的重要依据。公司主张该佣金归属主体为公司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审新证据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本案中,邵海建律师在二审中提交的公安机关出警视频等新证据,结合一审中已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相反,实现了二审全面改判。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二审新证据在事实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