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甘忠良律师代理原告合同纠纷:成功追回 36 万余元货款,帮助当事人拿回货款、律师费、保全费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最初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释明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我方当事人为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对方是合作销售商。双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我方当事人授权对方在特定区域开展品牌产品销售,产品按出厂价供给合作销售商,销售差价归销售商,但货款必须汇入我方当事人指定账户,销售商不得私自截留货款;同时协议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对方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各类维权开支。
合作开展后,部分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双方先后两次开展对账结算,出具对账书面文件确认拖欠的货款总额。后续我方当事人自行扣减重复计算金额、已收到的部分转账、约定另行向第三方主张的货款金额后,主张剩余未付货款。
对方口头抗辩称有部分客户直接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过货款,对欠款金额存在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撑自己的说法;案件开庭时,对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
为处理本次纠纷,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开展诉讼,支出大额律师费,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申请费、担保费。我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按欠付货款 20% 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
- 判令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 363200 元、律师费 25000 元、保全费 2824 元,合计 391024 元,需要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付清;
- 驳回我方当事人关于违约金、担保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 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大部分,我方当事人承担小部分。
若义务人没有按期给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要点说明:
- 被告口头抗辩存在第三方代为付款,但无法举证,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货款本金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 主张 20% 违约金未被支持,原因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协议约定私自截留货款的违约行为;
- 对账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代理费、保全费,因此律师费、保全费全部支持;
- 担保费没有在双方书面文件中约定,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价值
- 梳理复杂对账数据,锁定最终欠款本金:本案存在两次结算单据,叠加重复记账、已收转账、第三方另行结算等多笔扣减项,律师梳理全部交易、结算材料,精准核算最终应当追回的货款金额,为诉讼请求夯实事实基础。
- 证据组织完整,实现维权费用转嫁:完整整理合作协议、两次结算文件、沟通记录、法律服务合同、各类费用发票,促成法院判决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减少我方当事人维权的经济损失。
- 应对被告口头抗辩风险:预判对方会口头提出已经部分回款的抗辩,庭审中落实举证责任规则,对方拿不出证据则抗辩不能成立,守住货款本金的胜诉结果。
- 程序处理得当:应对被告缺席开庭的审理局面,完整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套证据,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旧拿到核心诉求胜诉的判决结果。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 企业和经销商、合作销售商之间合作,产生货款拖欠,签署过合作协议、结算单、对账单、欠款确认文件;
- 交易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想要把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让违约方承担;
- 债务人口头不认账、找各种理由扣减欠款,但是拿不出对应的付款、抵扣证据;
- 被告拒不出庭、消极应诉,需要依靠完整证据链实现胜诉回款。
服务指引
- 交易合作阶段:签署书面合作、买卖协议,明确货款支付路径,清晰写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开支;若希望保全担保费由违约方承担,务必在合同中写明。
- 出现欠款时:及时和对方签署书面结算单、欠款确认文件,让对方签字捺印确认欠款;所有扣减、还款都留存书面凭证。
- 纠纷发生后:尽早整理合同、对账材料、沟通记录、费用票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借助司法途径追回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