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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主张确认劳动关系|XX州韩宁律师代理企业,仲裁全部驳回劳动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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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受伤主张确认劳动关系|XX州韩宁律师代理企业,仲裁全部驳回劳动者请求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中被申请人XX州市XX公司委托韩宁律师担任仲裁阶段代理人。申请人L某之称,20XX年X月X日其进入宅基地建房项目做泥水工,20XX年X月X日在工地作业时从架子坠落受伤。L某之认为自己与XX州市XX公司、XX州市XX公司两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单位不肯在工伤认定材料上盖章,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与两家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查明:L某之由案外人包工头L某1招用,由L某1安排工作、手工考勤、微信发放劳动报酬,没有和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缴纳社保。

  二、律师代理经过

  韩宁律师代理XX州市XX公司进行仲裁抗辩:

  1、公司从未直接或委托他人招用申请人,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申请人不受公司规章制度指挥、管理,不存在人身隶属管理关系;

  3、劳动工具不由公司提供,劳动成果不归公司享有;

  4、案涉宅基地自建房项目不属于本公司承揽业务,报酬核算发放均与公司无关;

  5、现有证据反映申请人实际与包工头之间属于劳务承揽类关系,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三、裁决结果

  XX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非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L某之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裁判要旨:认定劳动关系核心看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制度管理、受单位支配安排劳动。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两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用工管理,不满足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故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律师价值

  紧扣劳动关系“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核心要件,拆解包工头招工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区分劳务承揽与劳动关系;

  从招工主体、管理模式、工具提供、业务归属、报酬发放多角度组织抗辩观点,完整阻断申请人对XX公司的确权诉求;

  仲裁阶段即成功帮助企业规避被认定劳动关系后衍生的工伤赔偿、社保补缴等系列法律风险。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劳动用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XX州韩宁律师:

  1、包工头/班组招用人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工人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工程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企业被主张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实际由第三方包工头招募、管理、发放报酬;

  3、工地、自建房项目发生受伤事故,劳动者无法直接告包工头,转而要求确认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于做工伤认定;

  4、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仅有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对方主张存在劳动关系;

  5、仲裁阶段面临确认劳动关系诉求,需要梳理证据、组织抗辩,避免企业背负工伤、经济补偿责任;

  6、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需要区分劳务、承揽、劳动关系,制定应诉策略。

  XX州韩宁律师深耕工程建筑类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业务,可提供案情研判、证据梳理、仲裁应诉、一审二审代理服务,精准区分劳动关系、劳务、承揽法律关系,帮助工程企业应对包工头用工带来的衍生用工风险,防范企业被错误认定劳动关系,规避工伤赔偿、社保补缴等经济损失。

  六、总结

  本案是建设、自建房领域典型的包工头用工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件。工人由包工头招用、管理、发薪,发生受伤事故后,希望确认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此走工伤理赔途径。韩宁律师代理企业,围绕劳动关系三大从属性进行全面抗辩,仲裁委采纳代理意见,没有确认劳动关系,帮助企业规避后续工伤赔偿等连锁法律风险。本案提示:并非只要工地发生受伤就必然和工程公司成立劳动关系,需要严格审查用工管理、报酬发放、业务归属等事实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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