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违法!惠州韩宁律师代理水库移民林木被清除行政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中原告(上诉人)A某、B某委托韩宁律师代理一审诉讼。A某、B某系水库移民夫妻,多年在XX河河堤周边种植荔枝、香樟、菠萝蜜等林木,种植面积370.9㎡。XX镇政府认定该林木处于河道管理范围,属于阻碍行洪作物。镇政府仅口头沟通要求自行清理,未作出书面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便于20XX年X月X日直接动用挖机强制清除涉案林木。当事人主张林木种苗、人工养护、预期收益等损失合计50万元,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清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确认XX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程序违法;考虑涉案林木属于法规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种植的作物,但镇政府清除方式不当,酌情判决赔偿3000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赔偿金额提起上诉,二审惠州中院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二、律师辩护经过
韩宁律师代理原告开展一审全部诉讼工作,核心抗辩要点:第一,XX镇政府实施强制清除,未履行书面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文书等法定程序,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执法行为违法;第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财物,负有现场清点、保全证据的法定义务,本案镇政府没有制作清点、保全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第三,案涉林木系当事人多年投入,提交苗木送货单、现场照片视频、清点底稿等全套证据,主张50万元财产损失;第四,指出镇政府未办理采伐手续直接砍伐林木,实体程序均存在重大问题,应当依法赔偿当事人财产损失。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三、判决结果
一审博罗法院判决:1、确认XX镇政府20XX年X月X日强制清除林木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XX镇政府赔偿A某、B某损失3000元;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行终X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价值
精准抓住行政强制程序违法关键点,证据充分,推动法院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锁定行政机关的违法事实;
完整固定林木种植、被强制清除的证据,厘清行政机关强制清理时清点保全财产的举证责任;
即便涉案林木实体上属于应当清除对象,仍然争取到一定赔偿,实现对行政违法的法律评价,为同类财产被行政强制损毁的当事人提供维权诉讼思路。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行政强制、地上物清除、行政赔偿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韩宁律师:
1、乡镇、街道政府口头通知后,未出具书面催告、强制执行文书,直接强制清除果树、苗木、农作物等地上附着物;
2、河道整治、水利工程、环境整治过程,个人种植林木作物被政府强制铲除,产生财产损失争议;
3、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时未做清点、录像、财产保全,导致财物损失数量难以举证;
4、当事人财产被行政机关强制处置,行政机关拒绝任何补偿、赔偿,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为违法;
5、一审取得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结果,但赔偿金额过低,需要梳理证据准备二审上诉;
6、政府以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标的物为由完全拒赔,需要争取合理补偿、赔偿。
广东惠州韩宁律师深耕土地行政、行政强制与国家赔偿领域,可提供证据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诉讼一审代理、二审上诉、损失证据组织、行政赔偿主张等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审查行政机关执法程序是否违法,帮助当事人固定财产损失证据,推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争取财产赔偿,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六、总结
本案是水利整治引发的强制清除地上物典型行政赔偿案件。即便当事人种植林木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实体上依法应当清除,但行政机关依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全套法定程序。韩宁律师代理当事人,成功让法院认定政府强制清除行为程序违法,实现行政追责的核心诉讼目标,同时争取到实际赔偿。本案也提示: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不等于全部财产损失都能得到国家赔偿,需要区分财产本身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