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焦X与被告陈X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2月生育一子陈X甲。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焦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陈X离婚。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受理了本案,案号为(2023)某法民初字第XXXXX号。被告陈X委托王志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X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焦X解除婚姻关系,并同意婚生子陈X甲由原告焦X直接抚养,被告陈X愿意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原告焦X依法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争议焦点】
本案系离婚纠纷,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均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告陈X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的确定;第二,被告陈X探望子女的具体方式、时间及频率的合理安排,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被告的探望权;第三,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特别是被告陈X需向原告焦X支付的经济帮助或财产补偿款项的具体金额及给付期限。王志涛律师在庭审中积极与被告沟通,并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协商,力求在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焦X与被告陈X离婚;二、婚生子陈X甲由原告焦X直接抚养,被告陈X自202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陈X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陈X享有探望权,自2024年9月25日起,每周可通过线上视频方式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并在每周休息日实地探望一次,时间为6小时;寒暑假期间,被告陈X每个假期可连续探望五天,每天6小时(不过夜),原告焦X予以协助;四、被告陈X向原告焦X支付10万元,其中5万元已于2024年9月24日给付完毕,剩余5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五、双方各自债务由各自偿还;六、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原告焦X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