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戚X、鲁X系生意相识。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自2014年至2017年间因生意急需资金持续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本金33.2万余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每月支付利息4千余元。两被告初期按约支付利息,但自2017年6月后停止支付。2020年至2021年间,两被告陆续偿还本金12万元后,拒绝支付尚欠本息。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2.9万余元,及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被告戚X、鲁X共同委托孙青律师、季某甲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两被告辩称,同意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且本案系原告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两被告作为某公司股东,在公司面临倒闭时承担偿还义务,转化后的款项不存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二、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主张的巨额资金占用利息及逾期利息。
孙青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原告虽主张双方约定了每月4千余元的利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从双方后续的还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陆续向原告转账还款,并在备注中明确剩余欠款金额从18万元逐步降至2万元,原告对此均未提出异议。特别是在2022年1月的微信聊天中,原告主动询问“我这么多年利息怎么算?”,被告回复省略号,进一步印证了双方此前并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此外,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过还款期限及向被告催讨款项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22.9万余元,因双方在此前的结算及聊天中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且原告未证明约定过还款期限及催讨事实,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2万元的逾期利息,虽双方未作约定,但原告有权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戚X、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X借款2万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以2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X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千余元,减半收取计2千余元,由原告负担2千余元,两被告负担190余元。
